水土保持監測/驗收
水土保持監測/驗收(業務洽談:021-61005592)
水土保持監測:
征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報送原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監測位置、監測內容、監測時段及頻次作好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對監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作出評價,通過監測發現問題后要及時解決。每年對監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并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測報告是設計水平年和方案服務年末的六項指標驗收的重要依據。業主在申請要是水土保持設施時,必須取得《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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